禁毒专栏

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

    一、为促进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有效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和规范建立巡查制度,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服务场所”,包括旅店、棋牌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

    三、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负责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在场所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禁毒警示标志,在场所大厅、走廊、包厢、包间、客房内的显要位置悬挂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警示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设置的所有显示屏均要有禁毒内容屏保、禁毒公益广告或者禁毒标语播出,落实禁毒预防措施,防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四、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要开展经常性的禁毒教育培训,做到年度必训、新进必训和整改必训。公安、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对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禁毒教育与指导工作,新开业的场所要在开业后及时组织禁毒教育培训工作。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每年要组织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培训,及时组织对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培训。场所内发生涉毒案(事)件的,必须对该场所进行全员禁毒教育培训。培训工作可以邀请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工作人员授课。

    场所禁毒培训内容应包括:毒品的基本常识及危害;禁毒法律法规;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的基本识别方法;巡查职责及方法;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的处置程序及方法;场所违规发生涉毒问题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政策等。

   五、公安机关应当与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场所禁毒责任协议书》;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场所管理人员,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与所有从业人员签定年度《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严格落实禁毒责任制。

    六、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确定巡查工作负责人,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巡查职责。要结合各自经营服务活动特点,对场所内的大厅、走廊、包厢、包间、客房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登记。场所的大厅、走廊、包厢、包间在营业期间每小时应至少巡查1次,客房在每次房间清洁打扫、退房查房时应当巡查1次。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旅馆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住宿旅客以及访客落实相关旅馆业工作责任制度,发现涉毒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七、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宣传教育的具体内容、样式由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在各级公安禁毒部门指导下制作并更新。场所内部巡查制度由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依照本规定要求,并根据所经营服务的项目特点自行制定,并报行业协会以及公安禁毒部门备案。

    八、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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