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专栏

来源:八步区检察院                             

吸食毒品,既害国家,又害家庭,更害自己。说到毒品,不少人都对毒品深恶痛绝,但是你知道吗?即使你不碰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案例:陆某是KTV的经营者,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在巡逻包厢时发现,其朋友赖某与黄某、李某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开心水”与“K粉”,赖某便邀请陆某一起吸食,陆某明知有吸毒人员在包厢内吸食毒品,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还为吸毒人员提供方便,提供吸毒用的碟子和吸管,与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在检查某KTV包厢时,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陆某、赖某黄某、李某等人。

 

根据相关规定,宾馆、酒吧等营业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负有阻止或报告义务。陆某某明知有吸毒人员在其经营管理场所内吸食毒品,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还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陆某某作为经营管理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住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经营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然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汽车的驾驶员都有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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