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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点禁止设立娱乐场所: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2)周围200米范围内有中小学校的地点;

  (3)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

  (4)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

  (5)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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