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地点禁止设立娱乐场所: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2)周围200米范围内有中小学校的地点;
(3)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
(4)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
(5)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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