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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邻的,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包房)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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