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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游艺机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注册资金人民币700万元;

  (8)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9)游艺机120台以上,机种型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

  (12)每台游艺机正面醒目处,应当用中文注明游戏方法;

  (13)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样品在柜(橱)中展示,并标明奖品名称和游戏彩票可兑换的奖品数量;

  (1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9)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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