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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文化游乐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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