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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娱乐业,外商投资娱乐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出处:互联网      责任编辑:佚名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本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本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娱乐场所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九)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一)娱乐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二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八)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三十三)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十四)擅自举办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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