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

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版权使用费集体缴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依据杭州市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版权使用费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代表权利人对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使用人指: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

第三条  杭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负责全市娱乐场所版权使用费的集体交纳工作。

第四条  纳入集体交纳组织成员的条件

1、会员:办理过会员登记手续并按时交纳会费的。

2、办理委托书:与协会签订过《授权委托书》的相关会员单位。

3、非会员单位需在本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交纳方法

本协会只负责2012年(含)以来本行业卡拉ok版权费集体洽谈工作,会员单位凭浙江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的2012年前相关版权缴费证明材料来办理授权委托书,参加杭州市版权费集体洽谈活动:1.一般会员:一年以300天计,委托本协会洽谈集体交纳版权费的,在原有基础上,再优惠25%交费;2.会员单位为2012年新开场所:一年以300天计,委托本协会洽谈集体交纳版权费的,在原有基础上,再优惠20%交费。

对于个别经营状况较差的会员单位,可以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由本协会出面和著作权人协商解决缴费事宜。

第六条  集体交纳成员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的;

2、遵守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3、歌曲点播系统须由本协会准入杭州市场的VOD供应商提供;

第七条 集体交纳成员单位禁止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

2.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制作歌曲库等盗版行为;

3.擅自新增、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承担的责任:

1.与本协会所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2.因侵权造成著作权公司经济损失,场所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未与本协会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歌舞娱乐场所由场所与浙江天合文化有限公司自行谈判。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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