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

杭州VOD供应商评估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宣传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娱乐场所正常经营,促进VOD供应商的合法经营,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VOD供应商是指向歌舞娱乐场所提供歌曲点播系统的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软件知识产权及歌曲点播服务授权的营利性单位。

第三条  杭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负责全市VOD供应商经营资质的资料收集评估工作。

第四条  VOD供应商向场所提供歌曲点播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系统不能播放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曲目;
  2. 不得将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3. 做好授权歌曲的整理工作;

第五条  VOD供应商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VOD供应商作为相关行业加入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并遵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评估核准应提供的材料

  1. 软件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2. 歌曲点播服务授权书;
  3. 商标注册证书;
  4. 提供在杭州的客户清单;
  5. 企业经营规模及经营状况;
  6. 本单位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7.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对其售后服务水平能力的评价;
  8.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并提供专业等级证书;

第七条  VOD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和文化主管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内容进行核查。

第八条  VOD供应商给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应当向本协会申报核查。

第九条  违反本方法承担的责任:

  1. 给娱乐场所造成损失的,由VOD供应商自行承担;
  2. 通过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手段获得订单的企业,经三家以上(含三家)VOD供应商投诉,并由本协会核实后,对其罚款所签合同总额的5%;
  3. 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反《杭州VOD供应商评估及管理办法》第八条1、2款,情节严重者,经本协会确认,取消其在杭提供歌曲点播系统的核准名录;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第五条规定的VOD企业,具体由杭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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